三峡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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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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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专业特色与办学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以及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三峡大学新时代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7年)》(三峡大党〔2023〕5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跨学科交叉融合的新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核心课程的培养项目。微专业通过小而精、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培养学生跨界学习能力,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与教学形式 第五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强化学科交叉融合。 (三)微专业一般应依托重点学科建设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以及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点,基于深度的产教融合和科教融汇,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四)微专业负责人须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五)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清晰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六条 设置微专业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 (二)学院开展相关调研,填写微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微专业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原则上须与校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申报微专业,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案例的课程。鼓励跨单位、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为打造交叉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支撑。 第八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能力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第六学期。每个微专业开设6-8门课程,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2-18学分,每学分一般16学时。 第九条 微专业教学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以课堂教学为主,辅助采用教学资源录播或者课堂直播等方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混合或其他合理有效的形式开展教学。鼓励教师开展项目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沉浸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 第十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高于30%,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课程学习要求,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由微专业开设单位管理,在微专业成绩单上显示。微专业课程不纳入主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制微专业建设政策,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三)发布微专业招生通知。 (四)出具微专业学习证明。 (五)协调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微专业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 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三)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四)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的招生通知、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鼓励各学院围绕微专业进行实践探索,开展教学研究。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重点教学建设类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专业,应加大微专业学习比例。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七条 微专业的修读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自愿选学微专业,由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及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按期在微专业开设学院注册。未及时缴纳学费或不及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微专业。 第二十条 微专业建设经费纳入所在学院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承担微专业教学任务,由学院纳入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或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课酬。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书发放: (一)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 (二)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三)微专业课程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学业情况变化等,学生可向开设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经开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正式退出微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未修满微专业课程且已获得微专业课程学分,可由学院申请,经教务处认定为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学分。取得微专业修读证明所获得学分,不重复认定为主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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