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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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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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校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工作(以下简称“进站”),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要求 (一)教师申请进站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符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 (二)申请进站的教师必须博士毕业后全职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三)各学院应按博士教师总数的3%控制年度进站人数,且同一位教师不得申请二次进站。 二、进站方式 (一)以统招统分(调档、全脱产)方式进站,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等手续。 (二)以定向委培(不调档、全脱产)方式进站,不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等手续,按在编人员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进站审批。教师填写《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处、科级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批)。 (二)协议签订。教师须提交博士后进站(录取)通知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签订博士后培养协议。 (三)出站回校。教师提交博士后证书等资料,办理回校工作手续。 四、在站待遇 (一)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1.统招统分进站教师按国家和设站单位相关政策享受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由设站单位发放工资等。 2.定向委培进站教师,凭博士后进站(录取)通知书、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及未享受设站单位工资待遇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统招统分进站教师参加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站期间不能申报学校职评;定向委培进站教师可按学校职评规定申报学校职评。 五、有关管理 (一)进站期间,教师、学院和学校按协议履行各自职责。 (二)统招统分进站教师,离校前须将本人未完成服务期对应的人才引进成本和培养成本(不含科研启动费)退还学校,并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人事关系转回学校且上岗工作后,可领取离校前退还学校的人才引进或培养相关费用及缴纳的保证金,继续履行相关服务期;已工作流动的配偶按其原在校用工类型安置。 (三)定向委培进站教师,应有经济担保人(学校在职且近五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制教职工)为其担保。 (四)教师在站工作期限为1-2年,不允许延期。 (五)享受人才引进待遇安置的配偶,必须随统招统分进站博士后教师流动;学校不受理博士学历或副教授、教授职称的配偶的人事档案和户口调动手续。 (六)教师应按期取得博士后证书,及时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统招统分进站教师逾期不归,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定向委培进站教师逾期不归或被退站,须退还脱产期间学校所发工资等相关费用。 (七)脱产进站期间,原则上不计入我校人才引进或教师培养协议等规定服务期。 (八)博士后研究出站,按在站工作期限履行服务期1-2年。 (九)出国(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按定向委培进站管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5〕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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