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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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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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 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人才招聘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5年5月5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三峡大学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学校人才队伍整体实力和水平,为学校建设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也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招聘必须以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依据,建立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关键岗位和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优先招聘高层次领军人才、博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学科和应用学科所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人才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二级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组织招聘、专项招聘和直接考核招聘人才相结合;个体招聘与团队招聘相结合;国内招聘和海外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除国家相关规定的政策性安置外,所有新进校人员原则上均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学校。 第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招聘工作,人事处负责人才招聘工作政策的制定和统筹管理,各学院(单位)负责人才招聘工作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候选人学术水平,招聘人才分为7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为高层次领军人才,包括: 1.国内外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万人计划”中的第一层次人才; 3.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在本学科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资深教授或著名专家。 (二)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 1.申报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等创新(创业)人才长期、短期、外专项目入选者;中共中央组织部“万人计划”中的第二层次人才入选者;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 4.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6.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获奖者,二等奖前2名获得者。 (三)第三层次为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包括: 1.中共中央组织部“万人计划”第三层次人才入选者;中共中央组织部“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2.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国家“973”、“863”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3名获奖者,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及以上奖排名前2名获奖者; 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四)第四层次为学术带头人,包括: 1.国内有较高水平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35岁以下); 3.教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 4.重大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负责人; 5.湖北省“百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或主讲教授,以及相当水平者; 6.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三峡学者”特聘教授以及相当水平者的教授、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 7.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者。 (五)第五层次为学术骨干,包括: 1.世界排名前100位大学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国内高校应担任副教授; 2.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151”人才第二层次及相当水平的教授、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 3.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者。 (六)第六层次为培育人才,包括: 1.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楚天学子,以及相当水平者; 2.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151”人才第三层次及相当水平的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 (七)第七层次为储备人才,包括: 1.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 2.部分紧俏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拟招聘人才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愿意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 2.第一、二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高于70周岁;第三、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高于55周岁;第五、六、七层次人才中,教授或相当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高于45周岁,博士人员年龄一般不高于40周岁,硕士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 3.教授或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应不低于我校“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水平。 4.博士人员须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硕士人员须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七条 第五、六、七层次招聘对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当年人才招聘计划;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本待遇与兑现 第八条 学校给予招聘的人才一定金额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学科配套费等,具体标准依据聘用合同和目标任务确定。 (一)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 根据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学科特点和目标任务,学校对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 其中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标准面议;第五、六、七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根据学校当年人才招聘政策确定。 科研启动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层次及以上的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学科配套经费。根据人才的学科特点和目标任务,学校对招聘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学科给予一定配套经费。由高层次人才向学校提出配套申请,学校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给予配套。 第九条 以上待遇要求全职到校工作,如不能全职到校工作,相关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科研启动费及安家费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对应服务期为5年,第五至七层次对应服务期为8年,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兑现。 第十条 人才来校办理完报到手续且人事档案到校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兑现相关待遇;待遇根据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次兑现的方式进行兑现,同一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除经学校认定水平特别拔尖的高水平人才可以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外,其余招聘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工作。
第四章 招聘、考核及录用 第十二条 所有人才以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其中第四层次及以上人员,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第五层次及以下人员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不定期招聘考核;硕士研究生由学校成立考核组统一组织招聘考核,一般在每年3月份左右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1.全面考核综合素质。包括:基本素质(身体、语言、思想道德素质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心理素质、师德师风等; 2.重点考核专业素质。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考核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招聘和录用程序 1.公布人才招聘计划; 2.收集信息; 3.审阅材料; 4.确定笔试、面试人选; 5.成立考核组; 6.组织考核; 7.体检、心理测试; 8.公示; 9.学校审定; 10.签订意向协议和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1.笔试(部分人员); 2.试讲; 3.面谈; 4.提问、答辩; 5.实际操作(部分岗位)。 第十六条 对应聘人员学科、专业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进行认证,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1次校外认证,校外认证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拟接收人员须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参加体检和心理测试,结果合格,对结果有异议者给予1次复查机会,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以提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此为校内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拟接收人选与我校教职工有亲属关系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考核小组成员如与考核对象有亲属关系的,一律要求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亲属关系标准: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二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其配偶。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体检和心理测试的拟聘人员在未正式报到以前,与学校签订意向协议或就业协议。签订的意向协议和就业协议都必须注明时效或有效条件。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二十条 新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申报高一级的岗位、等级,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通过后上岗,享受校内相关待遇,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所有新进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5年,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由人事处、学院、候选人三方协商明确聘期、待遇、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督促学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首聘期满如需续聘者,由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因考核不合格解除合约关系或其他原因调离的,须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余款,接收的配偶也一并调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管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人〔2009〕26号)、《三峡大学引进人才考核录用暂行办法(修订稿)》(三峡大人〔2009〕2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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