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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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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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7年7月3日
附件: 三峡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鄂教资〔201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师〔2014〕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1.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委托武汉大学等31所高等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批复》,我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开展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2.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人员是否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和是否满足教学能力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在各学院(或备案医院)成立专业评议组,负责对所在单位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试讲评议,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明确的是否符合教学能力的意见。评议组一般由5人组成。 二、认定对象 认定范围为我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含专职思政教师、实验教师)和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的在编在岗的备案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具有优良的教师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须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可放宽到后续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其中临床教师还须具备卫生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专业可放宽到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校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议组的测试。 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校医院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体检合格。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疑义体检结论的终审裁定。 5.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从事汉语教学的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7.免试条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学人员,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人员,可以免试普通话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8.近一年内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以上课程。 四、资格申请 1.学校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向学校领取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及时参加体检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受理期限内须向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原件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及学历认证材料原件1份。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材料1份。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若无岗前培训合格证,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师范专业毕业生需提供原始学籍档案和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1份(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校本部暂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拟聘专任教学人员,由学校提交聘用合同或岗位调令等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职称使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各学院(或备案医院)党委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进行鉴定,并由院党委负责人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9)《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表》原件各1份,或免试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10)提交近一年教学任务(课表)原件1份。 课表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签字后到教务处盖章;临床教师课表由所在单位提交,经临管中心审定,并盖临管中心和教务处章;从事学生工作的思政教师课表由学工处提供,并盖学工处章。临床教学课表中授课时间须注明“XXXX年春季学期”、“XXXX年秋季学期”,如果授课对象是“XXXX级”学生,须注明目前是大学几年级学生课程。 (11)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聘用合同原件1份。 报送申请材料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12)1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1张。 该照片须和上传报名系统的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 以上材料(不含体检表和聘用合同),由申请人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备案医院);证书原件由学院(或备案医院)审核后退还本人;核对材料,填写《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目录》,打印贴袋,材料1至材料11按顺序装袋。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局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或备案医院)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学院(或备案医院)审查申请人材料,评议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议小组组长在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测试成绩、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个人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或备案医院)报送材料,并对拟申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人事处对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审查申报人资格条件并汇总年度申报情况,提交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5.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对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同意认定的申请人,人事处负责通知到申请人本人。 6.人事处将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同意认定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材料报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并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结论,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六、证书管理 1.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2.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3.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损坏而申请补发,办理程序及要求按《湖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受理工作与申请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七、聘用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是高等学校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用程序被学校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 八、其他有关政策 1.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 2.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或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三峡大人字〔2005〕第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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