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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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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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 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 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大力度、确保重点的原则,支持骨干教师开展出国(境)研修,培养教师的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程度,造就能跟踪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国际化人才。 二、选派类型 (一)国家公派 学校重点支持国家公派出国研修计划,优先资助该类教师出国研修。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主要包含以下类别: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全额资助,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研修时间为3-12个月。 2.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学校与留基委按照1:1配套资助,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3.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 由湖北省教育厅会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共同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按2:1:1比例配套资助,时间为6-12个月。 4.青年教师出国留学项目 由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并资助2万元/人,时间为6-12个月。 5.晨光计划 由湖北省科协审批并根据具体出国计划资助1-2万元/人,时间为3-12个月。 6.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资助的其他计划。 (二)学校公派 由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留学资格,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进行访学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研修,时间不超过1年。 三、选派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与能力,有较大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三)申请研修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的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 (四)要求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其中青年教师留学计划外语最低条件为取得湖北省教育厅青年教师留学项目外语合格证书。 (五)首次申请出国研修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2年,未完成出国研修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教师不得再次申请出国研修。 (六)符合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获批正式录取文件个人,填写《三峡大学教师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提供外方接受邀请函(含翻译件)和经费来源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单位根据选派计划,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研修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设想等进行审核,组织学科专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个人研修计划和单位推荐意见,综合考虑单位年度出国研修指标审批。 (四)处科级干部还需报组织部审批。 (五)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教师与人事处签订出国研修协议。 (七)凭出国研修协议,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等派出手续。 五、研修资助与待遇 (一)差旅费及国外生活补贴 1.国家公派 学校报销1次往返国际机票(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留基委项目已资助的学校不再报销)和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国内在途差旅补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资助国外生活补贴,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 国外生活补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补助费等,按出国研修自然天数计算(从出国研修的国际航班国内起飞日至研修结束国际航班国内落地日)。 2.学校公派 (1)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研修资格的,学校报销1次往返国际机票,报销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计发国内在途差旅补助。学校资助国外生活补贴,出国研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类标准的80%执行,出境研修(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生活补贴按7000元/月标准执行。 (2)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进行访学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的,学校报销1次往返国际机票,报销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计发国内在途差旅补助。国外生活补贴自理。 (二)签证相关费用 学校报销教师办理签证所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签证费、美国service费、英国Bench Fee(1000英镑及以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差旅补助。 (三)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教师在协议规定的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基础性绩效由学院发放,其他待遇由学校提供。 六、管理与考核 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除遵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外,其他考核管理要求如下: (一)年度考核 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的社会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考核最低标准。 (二)延期管理 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不得延期;擅自延长研修期限者,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三)返校报到 研修回校后1周内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结业证书、学习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 (四)研修考核 1.出国(境)研修人员研修期间,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学院认真审核后向人事处报告审核结果。对未提交相关材料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的国家公派人员,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并函告国家留基委和省教育厅或省科技厅;对未提交相关材料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的学校公派人员,学校作出停止资助研修的相关决定。 2.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1份国外研修报告,1次全英文学术报告,1门双语课程教学教案(或研修期间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建立1个国际学术联系。研修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关待遇。 (五)服务期 半年及以下期限的出国(境)研修服务期为2年,半年以上、两年以下期限的出国(境)研修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1万元/年的标准交纳违约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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