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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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chb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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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三峡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指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博士后科学研究指导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导培养博士后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 (一)资格条件 1.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是学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2)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3)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属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自然科学类有主持完成或在研纵向或横向A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有主持完成或在研纵向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横向A级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合作导师资格申报时的科研经费标准。 2.学校聘用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和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百人计划”特聘教授经本人申请,优先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3.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项目招收博士后的项目主持人直接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4.已经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外校人员,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须办理兼职教师手续。 5.学校聘用的外籍专家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二)遴选程序 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先通过遴选获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可每年遴选1次。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流动站审核。设站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科研业绩进行审核同意通过的,提交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3.审定公示。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通过后,校博管办发文确认申请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即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一)提升博士后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对博士后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的首要职责。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博士后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培养博士后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合作导师负有对博士后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责任,支持、指导博士后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负责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博士后把握研究方向。依照合作协议享有博士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 (三)优化博士后培养条件。根据博士后培养要求,积极为博士后的研究和成长创造条件,为博士后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博士后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帮助博士后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博士后确定为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同时任其学术导师和教学导师,指导、督促其开展相关研究并认真履行教师义务。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考核 (一)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出站时,向博士后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流动站工作小组对合作导师形成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可作为合作导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和聘期考核及岗位聘用的依据。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考核合格,按招收进站培养博士后人数,学校核拨2000元/人·年导师津贴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制定相应分配办法。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考核不合格,取消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1.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法违纪,受到法纪处分的; 3.疏于管理,指导的博士后出站考核不合格; 4.其他不适合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情形。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退休、调离学校或外籍专家聘期届满后,不再承担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的,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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