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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chb 点击数:  
 索 引 号  rsc-15_C/2020-1022001  发布机构  人事处  公开日期  2020-10-22
 文  号  三峡大人〔2020〕2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0-10-22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科研项目辅助工作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科研项目辅助工作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三峡大学科研项目辅助工作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辅助工作聘用人员的管理,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申请条件

因开展科研项目研究需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可申请聘用科研项目辅助工作人员1人:

1.项目负责人在账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或科研团队在账科研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可开支劳务费。

第二条  聘用形式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科研项目辅助工作聘用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第三条  聘用基本条件、程序及期限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纪录;

2.拟聘用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

3.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4.满足岗位必须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1.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

2.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同意;

3.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

4.学校审批;

5.派遣公司招聘;

6.办理上岗手续。

(三)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聘期满原则上终止用工,如需继续聘用,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违规发放、转拨科研经费,无不按规定结题、研发项目失败且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各级各类有关规定的现象发生。

2.项目负责人在账科研项目经费须在50万元以上;科研团队在帐科研项目经费须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薪酬待遇

1.聘期内实行协议薪酬包干制,具体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其工作任务大小确定,薪酬标准不低于宜昌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聘用人员不享受校内其他任何奖金和各类福利待遇。

3.从事野外、高空、有毒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聘期内聘用人员的所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派遣用工管理费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应该承担的费用。聘用前由学校和派遣公司预核算聘期内的总费用(聘期满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从申请人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学校管理,由学校按月支付给派遣公司。

5.聘用人员的所有薪酬由派遣公司发放。派遣公司按照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学校核定金额后划转至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缴纳。

第五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共同负责,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规范和劳动纪律要求并书面告知。

2.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遣公司负责,具体用工的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对其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初步考核意见,学校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交派遣公司。

3.聘用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终止聘用。

4.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提前终止聘用的,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人事处书面告知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负责办理聘用终止相关手续。

第六条  附则

1.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聘用申请条件,但确需聘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2.本办法中规定的在账经费指个人从校外获取的各类纵向、横向项目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不包括学校提供的各类科研经费。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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