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2018-06-25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索 引 号  rsc-15_C/2018-0625005  发布机构  人事处  公开日期  2018-06-25
 文  号  三峡大人〔2017〕3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8-06-25

三峡大人〔2017〕37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

研修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

办法的补充规定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19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丰富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的形式,拓宽经费资助渠道,在现行管理办法中增加“其它公派”出国(境)研修类别,并对原《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6]16号)相关条款补充如下:

第一条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其它公派”三种类型。其中,通过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研修资格,经批准赴国(境)外研修,纳入“学校公派”计划;由个人自费、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或争取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资助,经批准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合作或讲学,纳入 “其它公派”计划。

第二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者,学校报销其1次往返国际机票、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计发国内在途差旅补助;学校资助国(境)外生活补贴,其中,出国研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类标准的80%执行,出境研修(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生活补贴按7000元/月标准执行;学校报销出国(境)教师办理签证所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签证费、美国service费、英国Bench Fee(1000英镑及以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差旅补助。

第三条 “其它公派”教师出国(境)研修费用和签证相关费用由教师自理或国(境)外接受方资助。

第四条 所有公派出国(境)研修教师,在协议规定的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还享受学校发放的基础性绩效。

第五条 所有公派出国(境)研修时间不超过1年,不得延期;擅自延长研修期限者,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6]16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