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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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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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15日
附件: 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博管委)批准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级学科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及设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及流动站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校博管会下设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相关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博士后的选拔、科研指导、考核及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收及进站 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 1.凡被批准设站的一级学科(含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向学校申请招收博士后。设站学科可与企业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 2.目前尚未设站的博士点学科,如具备科研和培养条件,可与相关设站学科联合招收博士后。 3.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计划内博士后。根据国家博管委每年下达给学校流动站计划内指标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为支持湖北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由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下达指标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为省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 2.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的日常经费全国博管办提供,不占计划指标。 3.自筹经费博士后。确因流动站需要,在国家和省资助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由学校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4.企业博士后。为承担和完成企业、基地的重大研究项目,与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指经学校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依托学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不占招收计划指标,经费由企业、基地承担。 第七条 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学校鼓励流动站招收校外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鼓励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及国(境)外籍博士后(以下简称外籍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具有在研项目及充足研究经费。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也可参与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进站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后申请表》,按《三峡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中所需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设站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考核、考试、面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拟招收人员经校博管会审核合格后报省博管办审批。 2.国(境)外籍人员申请进站应提前3个月将有关材料报校博管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博管办批准进站。 第十条 录取工作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如超过规定日期15天仍未进站的,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站,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书面向流动站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报校博管会审批。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不宜进站疾病者,退回原单位。体检合格者,凭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办理入站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协议书由校博管办、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身份 博士后进站后,学校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属我校流动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流动站所在学院按专职科研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在站时间 博士后在站时间应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的科研计划书,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 进站培养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一式4份,由所在流动站、合作导师、校博管办及其本人各执1份。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组长,指导小组由3—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博士后所在学院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做好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其科研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及人才计划的申请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博士后基金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或学术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研究人员优秀学术专著支助基金等。申请者向校博管会提出申请,核实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博基〔1996〕5号)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短期出国(出境)交流和合作研究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三峡大学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手续由在职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年,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和程序按《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十七条 出站考核 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学校报请颁发《博士后证书》;对考核不合格或逾期3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择业出站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工作及现役军人等预先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就业实行自主择业。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找到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湖北省人才中心代管。 第十九条 提前出站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在规定的出站时间前2个月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后方可出站。 第二十条 延期出站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应在期满3个月前由合作导师提出,经流动站、学院同意后报校博管会审批方可延期。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第二十一条 退站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 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 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科研成果均应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若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设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第六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1.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2.学校招收的计划内博士后、留学归国博士后人员,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核定工资标准。学校按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月)。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由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直接发放。自筹经费博士后由学校或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承担额度在进站工作协议中明确。企业博士后由企业或基地与博士后协商确定。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或企业、基地配套支出,学校不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外籍博士后工资待遇实行协议工资(12万元/年)。 3.统招进站的博士后,享受学校规定的与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 待遇和社会保障。非统招进站的非本校在职职工进站做博士后,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享受。学校为外籍博士后购买国内医疗保险1份(1000元/年)。 4.学校配备博士后公寓或校内周转房供在站计划内博士后居住。未使用上述住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补贴(1500元/月)。博士后按学校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使用,退站或出站时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5.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学校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出站当年可申请在我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托培养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函),不占职数。或对其职称评定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评审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1.博士后经费的来源为国家拨款、学校拨款、学院和导师自筹、企业出资、项目出资等。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助。 2.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博士后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支出。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作博士后的工资、福利等。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作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3.企业、基地博士后经费:经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三方协商,由企业支付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和管理、指导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 流动站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学校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具体按《三峡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辅助事务 1.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2.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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