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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索 引 号  rsc-15_C/2018-0625003  发布机构  人事处  公开日期  2018-06-25
 文  号  三峡大人〔2017〕3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8-06-25

三峡大人〔2017〕35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15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博士后的在站管理,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及《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鄂博管发〔2002〕2号)《湖北省博士后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专家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表现与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博士后考核对象为经全国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分为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二章  进站考核

    第四条  进站考核是指博士后设站单位或者流动站确定了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和合作导师,且筹集到研究项目相关经费,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所进行的考核。进站考核由流动站设站学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职业道德、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思路等。考核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五条  进站考核程序和要求:

   1.确定进站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包括合作导师、2-3名同行专家、校博管办或设站学院相关负责人等。

   2.流动站会同合作导师审阅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通过后,将申请者材料送流动站进站考核小组成员审阅,根据博士后岗位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确定答辩人选,安排时间进行答辩。

    4.答辩时间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者。相关人员可观摩答辩。

    5.申请者携带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文章等材料按时进行答辩。

6.答辩开始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好《湖北省申请进站做博士后考核表》中的有关内容。形成进站考核决议时,应充分考虑合作导师的意见。

师资博士后的考核还应增加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六条  中期考核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了开题考核,进站满1年所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进站以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科研成果、创新性思维等。考核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七条  流动站中期考核工作由设站学院组织实施,校博管办参与或抽查。中期考核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包括合作导师、3-4名同行专家(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校博管办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第八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品质好、爱岗敬业,按时完成阶段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B级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SCI论文或B级论文1篇及以上;

3.获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或学术交流计划项目;或获批“香江学者”计划人选。

二、合格。品质好、爱岗敬业,按时完成阶段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A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发表C刊论文1篇及以上;

    3.获得B级科技奖励及以上。

    三、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或未按时完成计划内的科研任务的;

    6.因长期患病等原因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7.其他应视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九条  中期考核程序

1.进站满12个月的博士后应对进站以来的科研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以及综合表现情况(包括敬业精神、道德学风、参与其它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小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和中期研究报告,并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见附表)。

2.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博士后提供的书面材料后,通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答辩。

    3.答辩开始前,设站学院或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情况进行陈述。

4.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答辩情况特别是项目研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答辩情况以及平时表现情况以实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考核等次,评议出综合考核意见。投票和综合评议过程中,博士后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当回避。

   6.评议结束,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将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博士后本人。

第四章  出站考核

    第十条  出站考核指博士后进站近2年,完成计划内的科研项目和任务,撰写出系统和完整的项目研究报告,完成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提出出站申请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在站期间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等。考核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十一条  流动站出站考核工作由设站学院组织实施,校博管办参与或抽查。出站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包括3—5名同行专家(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校博管办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在站期间工作目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主持A级科研项目1项;

2.发表SCI论文(理医类II区及以上1篇或SCI论文2篇、工科类SCIIII区及以上1或SCI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在《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或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获得A级科技奖励(有效排名)及以上;

4.获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5.获得博士后研究人员优秀学术专著支助,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A级学术专著1部。

二、合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在站期间工作目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主持B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公开发表EI及以上论文(理医类3篇及以上、工科类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C级论文2篇及以上;

3.获得B级科研奖励(有效排名)及以上;

4.出版B级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三、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第十四条  出站考核程序

1.申请出站的博士后将项目研究报告、出站工作总结和《三峡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一并提交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负责人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审阅,审阅通过并同意可进行答辩后,送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审阅。

    2.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博士后提供的材料后,通知博士后本人进行答辩。

    3.答辩开始前,设站学院或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情况进行陈述。

    4.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答辩情况特别是项目研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答辩情况、平时表现情况和考核标准以实名投票方式确定考核等次,评议出综合考核意见。在投票和综合评议过程中,博士后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当回避。

    6.投票和评议结束,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将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博士后本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奖惩。博士后的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1.中期考核优秀的,学校发放优秀博士后奖金(2000元)。

    2.出站考核优秀的,学校发放优秀博士后奖金(10000元),授予三峡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自愿留校工作且符合本学科当年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引进。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三峡大学,其等级按照《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16〕55号)、《三峡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16〕54号)和《三峡大学创作与实践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16〕53号)执行,由科技处认定。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国家、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的支助项目或人才计划等由校博管办认定。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延长在站研究时间的,考核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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