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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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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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新颁布的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相关规定和评比标准,现将新修订的《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2.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评比标准(修订稿) 3.三峡大学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申报表
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文明单位的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校内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扎实推进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有力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上台阶、上层次,不断丰富师生校园文化生活,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为实现我校水电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办学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提升校园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必须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和服务社会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四个文明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辐射作用和大学文化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凡学校教学单位、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学院的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学生班集体、学生社团以及教职工家庭、楼栋、社区等均属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三峡大学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分为教职工、学生、社区三大块进行。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勤政廉洁,管理民主、依法决策,达到“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领导有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资料完整,富有成效。 (四)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坚持“八荣八耻”,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和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五)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师生员工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六)重视科教文化建设,积极进行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经常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挖掘和培育典型人物,着力打造优秀校园文化品牌。 (七)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政治、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八)重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及卫生面貌良好。 (九)重视校园文明设施建设,结合单位特点加强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楼栋、文明社区等必要基础设施建设和评比活动。 (十)坚持科学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具有良好的单位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凡学校教学单位、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查自评,均可申报三峡大学文明单位。 第八条 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采取成果展示、汇报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批准、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内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管理分四部分进行:学校二级单位创建活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组织创建活动由学工处(团委)负责;社区和生活小区创建活动由居委会负责;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创建活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各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必须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任务。 第十三条 各文明单位要建立文明创建活动台帐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立卷归档,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单位调整、名称变更的,届满前可延用已获得的文明单位称号,在下一届创建活动中重新评选命名。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文明单位由校党委和行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和奖牌。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成效,纳入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连续两届被评为文明单位,可申报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其荣誉称号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有较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政治责任事故的; (三)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或发现腐败案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单位员工发生刑事案件或酒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单位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单位综合治理不合格,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九)因工作失误、失职以及其它情形给学校形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达标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峡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会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峡大学文明单位考核评比标准(修订稿)制表:三峡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总分100分)
三峡大学文明单位申报表
三峡大学最佳文明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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