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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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ty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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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鄂教办〔2014〕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保密规定。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党委常委、宣传部长,工会主席 成 员: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信息公开工作; (二)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主 任: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 成 员: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工会、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 主要职责: (一)管理、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六)推进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审查、确定、公开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承办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原则和发布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公开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重要信息,其划分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一般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一般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重要信息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它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形式、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1.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2.新闻发布会、学校官方微博等; 3.校外各报刊、电台、电视台栏目; 4.学校网站群、校报、学校广播、网络电视等; 5.教代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种会议; 6.工作简报、制度汇编、年鉴、会议纪要等各种资料; 7.其它形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信息工作年度工作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公布。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 (二)办公室登记受理; (三)交办及处理; (四)承办单位向申请人回复,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对获取的申请,应当及时、书面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经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期限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测评、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三峡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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