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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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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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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帮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和《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实施办法》(新发改办〔2016〕14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资助金用于资助我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享受师范生资助政策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困难学生,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第三条 本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人数占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总人数的60%,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各学院可根据申请学生的个人情况确定获得资助的等级,原则上一等人数不超过受助学生人数的20%,二等人数不超过受助学生人数的60%,三等人数不超过受助学生人数的20%。 第四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五)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资助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且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困难资助: 1.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2.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困难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若无以上情况者,将依据该生当年的困难程度界定资助等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与评定的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者(撤销处分后可恢复受助资格); (二)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三)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四)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五)诚信缺失,拖欠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六)学习主观不努力,本学年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经补考仍不及格达30%及以上者; (七)留级、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八)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者。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 第八条 资助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将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生处。 第九条 资助学生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最终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的使用与发放 第十条 资助金的发放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若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提供受助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及学生银行卡号,学校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四章 资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金到达学校后,由财务处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困难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占用资助资金。定期接受新疆教育厅内学办对学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三峡大学〔20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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