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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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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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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20年9月8日
附件: 三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北省七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是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在校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时间、类别、方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学校设立A、B、C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A类为特别困难学生,B类为困难学生,C类为一般困难学生。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1-6类学生原则上认定为A类特别困难学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7类学生则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定为B类困难学生和C类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B类困难学生和C类一般困难学生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B类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宜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三级以上残疾或长期患重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等重大损失的。 (二)C类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遭遇突发变故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7类学生,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院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启动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公告、个人申请或确认、组织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宣传公告 各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本人自愿放弃确认的,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对坚持放弃的,学院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存档备查。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组织认定 学院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学院制订的认定实施细则开展认定。 (一)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报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核准。 (三)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 四、结果公示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类别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类别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如学生反映异议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及自愿放弃学生登记备案表等材料一并建档保存,学校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将困难学生库进行建档保存,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学院、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九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三峡大学〔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 附件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注: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在校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六类学生填写,填写了此表不用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注:1.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在校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之外学生填写。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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