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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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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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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3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订、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评审细则,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负责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学术条件审核,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等非学术条件的审核。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分别执行50%、50%比例,奖励标准分别执行1.8、1.5(万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2022级及以前入学学生20%的一等奖1万元/人.年,20%的二等奖0.8万元/人.年,60%的三等奖0.4万元/人.年; 2023级及以后入学学生10%的一等奖1.2万元/人.年,30%的二等奖0.7万元/人.年,60%三等奖0.4万元/人.年。 (二)学校每年可根据奖学金预算总额度奖励比例和标准做动态调整,从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各培养单位在不突破学业奖学金总金额的前提下,可对奖励比例做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享受国家以及校内的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第八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二)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一年; (七)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期间。 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有上述情况,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标准须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进行综合评定。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上一学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评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 (三)培养单位评审、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定。 (六)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报送财务处。 第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于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研究生因故退学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按比例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分类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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