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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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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dc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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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校园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工作。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实行校园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均为本单位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履行以下校园综合治理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按照校园综合治理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把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同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2.健全本单位校园综合治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奖惩等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3.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本单位服务管理和内部治安稳定源头预防工作,及时整治和报告突出安全问题。 4.按照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可控性等风险评估工作。 5.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条 校园综合治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校属二级单位完成《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形式是收集查看综合治理工作各类资料、单位综治工作年度总结、日常暗访和督办。 第七条 全面完成校园综合治理任务,经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每年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发文表彰为“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单位”。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进行一票否决 1.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责任人对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3.重大决策事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4.对单位内部或职责管辖内落实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冲击或堵塞办公、教学场所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5.校园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一年内单位内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的; 重大刑事案件指故意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案件或单次发生2万元以上公共财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指室内过火面积达1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达5万元或火灾致人轻伤;安全责任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事故。 6.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严重泄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管控不到位,发生赴省进京滋事或在重要场所(部位)部位自杀、自残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8.单位发生重大案件、责任事故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物品被盗丢失的;或发生涉爆、涉毒、放射性物品案件、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10.存在发生治安、稳定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 12.其他应当予以否决的。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当年评选校级各类荣誉称号,取消第一、第二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并在整改期内不得易岗担任同级别领导职务。 第十条 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已构成严重失职的,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权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和行使,一票否决期限为12个月,从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被否决单位可申请复议。被否决单位应积极整改,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定期向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三峡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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