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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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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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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09〕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仪器设备自制工作,是设立综合性、创新型实验项目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反映学校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高校创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重要指标。学校鼓励教职员工自制教学与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各教学科研单位要为教职员工自制仪器设备创造条件。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院自筹经费等,都应当支持仪器设备自制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立项须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上没有现成可供采购的仪器设备。 2.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可以节约经费;或者市场现有产品存在某些严重缺陷,自制仪器设备在质量、性能上优于同类产品。 3.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自制仪器设备更具科学性、实用性,所能完成的实验项目更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有更好的教学效果。 4.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5.自制仪器设备外观精美大方,质量符合相关产业技术要求,设计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6.研制人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和制作水平,且经费落实。 7.自制仪器设备总造价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要定期组织自制仪器设备的申请工作。根据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确定自制仪器设备,落实项目负责人,填写《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请书》(见附件1),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自制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以及拟完成的实验或科研项目、利用率等进行论证,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申报。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申请,需报经费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报科学技术处审批;使用教学设备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使用学院自筹经费自制设备的,由学院审批。 第七条 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审批立项后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文公布,报科学技术处备案,认可为学校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自制仪器设备的三方合同。 第十条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总额、自制设备清单、进度方案、完成时间、质量保证、经费使用、验收方式及违约等条款,《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请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做好进度安排,并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确需延长制作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人员接替,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继续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自制仪器设备专用帐户,立项项目的经费应全额转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为材料费、加工费和研制费。材料费包括购买元器件、材料等费用,元器件或材料的采购须遵循《三峡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三峡大校〔2007〕50号)。研制费包括测试费、差旅费和一定的劳务费,研制费不超过立项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采取先请款后结帐的方式。需使用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单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签字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请款;项目负责人集中保存所有发票,当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当年12月25日前办理经费结帐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回归经费管理部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要及时投入试用。试用时间须在一个月以上,并做好试用记录,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2),并准备有关技术资料。一般项目由责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收,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标准与合同一致。自制仪器设备的合格与否,以专家组的验收结论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制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检测,检测报告应是验收文件之一。 第十九条 技术验收合格的自制仪器设备,责任单位进行实物验收;并报审计处进行审计,确定最终价格。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单位可申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研究,形成产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部分条款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使之达到合同要求。 2.如果一半或以上条款达不到合同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合同相关要求的,将视其情况,按合同违约条款扣除或取消研制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取消项目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教〔2008〕9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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