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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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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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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三峡大资〔2009〕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峡大设字〔2000〕0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5.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1.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其中: 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 机械类仪器设备 20年 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 15年 电子类仪器设备 8年 2.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5%计算。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 第十条 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两用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帐手续)。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赔偿事宜,必要时应向保卫处报案。 第十二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学校资产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见附件),并在一周内报送资产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处以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意见,经资产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根据校领导审批后的赔偿处理意见,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3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七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同意,资产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九条 赔偿缴款手续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新购仪器设备,资产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三峡大设字〔2000〕0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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