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2010-10-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索 引 号  syszcgl-11_B/2015-1014026  发布机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公开日期  2010-10-01
 文  号  三峡大资〔2010〕1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办理 进口货物 免税 管理办法
 著录日期  2010-10-01

三峡大学办理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三峡大资〔2010〕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进口货物免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高校进口货物的免税政策,保障教学科研所需进口货物及时到校并投入使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免税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属有关单位(包括各附属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科技学院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欲购进口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免税商品范围,可申请办理免税。

    第二条 免税进口货物必须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条 免税进口货物应纳入年度预算。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学校对免税进口货物年度预算进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进口货物办理免税前应做的相关工作:

    1.申购人向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该货物的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购理由、技术性能指标、工作原理、主要用途(教学和科研)、安放地点、经费预算等。

2.已在学校财务处落实购置经费。

3.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免税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货物,按照国家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可由学校组织招标、纳入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确定供货厂商,并通过谈判或竞价方式确定外贸代理商。

第六条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货物,由学校向海关提交免税申请函、订货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产品介绍、外贸合同、形式发票等免税文件材料,必要时向湖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请批复函并报海关。通过海关审批,签发《征免税证明》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第七条 海关对免税货物设有稽查监管期,一般为5年。有关单位必须接受、配合海关的正常稽查。

第八条 免税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规定统一建帐,统一管理,并可随时查验其在用状况。

    第九条 免税货物的使用单位,要做好有关教学记录、科研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十条 为提高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效率,保障日常运行费用,免税货物可在教学、科研以外适度开展对外服务,但应先报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附属临床医学院(医院)使用免税货物开展对外服务收费的,其收费票据须盖含有附属临床医学院(医院)的收费章,所收费用上交学校。免税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维护维修、耗材、人员工资等开支,由学校在上交费用中拨付。

第十二条 为做好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工作,附属临床医学院(医院)应按免税进口货物金额的1%向学校上交管理费,用于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和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免税货物使用管理单位未按海关规定超范围使用,或不配合海关稽查,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原《三峡大学办理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09〕2 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