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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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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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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规定(修订稿) 三峡大资〔2009〕9 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范围 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03、04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规章制度、人员配备、环境卫生、设备完好率、使用记录、机时利用、功能利用、成果、社会服务收入等项目。各项标准如下: 1.规章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悬挂;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标识牌的悬挂。(3分) 2.人员配备: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2分) 3.环境卫生: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3分) 4.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上的使用记录是否及时、准确。(2分) 5.设备完好率:指寒、暑假及法定公休日之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小故障维修不超过1个月,大故障维修不超过3个月。(10分) 6.机时利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使用机时的总和。用有效机时与定额机时之比表示,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上记录的机时为依据。其中教学机时数以各单位教学计划为准,科研和社会服务机时数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所下任务单或财务缴费发票复印件为准。(35分) (1)有效机时:考核时段有效实验时间的总和。有效实验时间包括开机前的准备时间、测试时间以及测试后的处理时间。 (2)定额机时: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目标考核任务定额机时。 7.功能利用:使用设备实际具备的功能利用率。根据说明书或历年上报记录查原有功能数,以使用记录核对本年度功能利用数。(5分) 8.成果:利用该设备的实验结论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样品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学术论文,以在成果中提到该设备为准。应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和论文复印件。培养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由各单位教学办公室、科研办公室提供认可证明。(35分) 9.社会服务收入:指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有偿使用的收入。应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发票、收据等复印件)。(5分) 10.要求填写实事求是,不得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上作突击补录。 三、考核等级 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评定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总分≥80分以上;合格:60≤总分<80 分;不合格:总分<60分。 四、考核方式、程序 1.考核分为自查、单位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2.自查由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所负责仪器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总结; (2)依据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 (3)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单位考核小组。 3.各单位应组成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每台仪器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按照考核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 (3)根据得分情况,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 (4)按时将考核表、单位考核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4.学校核查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以学院为单位,采取查、听、看和抽查方式进行,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即用各单位纳入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得总积分与各单位应考核的总台件数之比) (2)对单价小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20%;单价大于40万元的,属必查仪器; (3)在学校核查基础上,对所有纳入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五、考核时间安排 1.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11月—12月,各单位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每年12月下旬,学校抽查、核实; 3.次年1月公布考核结果。 六、奖惩办法 1.在使用率、完好率、特色成果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并且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2.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分配大型仪器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良的,同等条件下,在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设备申购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并适当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比例。 3.对使用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将根据责任情况,对其仪器设备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仪器设备调整到其他需要的部门。 4.因工作失职,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的,除按《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三峡大资〔2009〕8号)处罚外,还应通报批评,责任重大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1.大型仪器设备因常年使用老化或精度明显降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降低机时标准进行考核。 2.凡不按本办法考核评估,或在考评数据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将作为考评不合格仪器设备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规定》(三峡大校〔2006〕35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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