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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xl 点击数:  
 索 引 号  kxjsc-11_A/2018-0627001  发布机构  科学技术处  公开日期  2018-05-25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8-05-25

三峡大科〔2018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

2018525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525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办〔2016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6317号)以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其他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如项目发布主管部门没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提,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提取比例如下: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每次到账经费额度提取相应间接费用。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与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开支包括:管理费、间接成本和绩效三部分。

(一)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验收结项、资料保管及间接成本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学校按到账额度提取间接费用的10%划入学校事业费收入。

(二)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此项预算不作必要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若有此经费支出的需要,总支出不超过间接费用的10%

(三)绩效支出:其余部分是学校为了体现科技人员知识价值导向,提高项目研究效益,激励科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而支出的绩效激励。绩效发放需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合格后方可支出。间接成本和绩效奖励按到账经费额度和比例在年度报告合格后一并划入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基金间接经费账户。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程中的需要分批次直接发放给课题组成员,发放时需填写《三峡大学基金项目绩效分配表》(见附件),报所在学院审批同意。

课题被终止、撤销者,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必须退还。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八条 绩效支出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奖酬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表:

三峡大学基金项目绩效分配表

科研项目名称:                        财务账号:  

人员基本信息

开支名目金额(元)

姓名

身份证号

卡号

联系方式

基金绩效

 

 

 

 

 

 

 

 

 

 

 

 

 

 

 

 

 

 

 

 

 

 

 

 

 

   

 

项目负责人(签字):                     

                                                   

学院意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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