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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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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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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4年5月18日 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确保国防军工科研项目顺利执行,根据中央军委科技委和装备发展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 9001C-2017)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研发项目,主要包含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测试平台建设等类型。根据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两大类,其类别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牵头负责认定。 纵向项目是指由三峡大学牵头申报承担,且由国家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各军工集团等部门或单位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军事航天部队、网络空间部队、信息支援部队、联勤保障部队等各军兵种装备发展部下达我校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军用信息产业、军用电子等十一大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三)国家国防应急机动能源动员中心项目以及国防重点实验室等基金项目; (四)武警、公、检、法、安全、保密局等部门下达我校的各类保密计划项目; (五)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及其他部委(局、办)下达我校的各类军工科技计划项目; (六)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国防科工委(办)委托我校的各类国防军工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由三峡大学与其他军校、科研院(所)、基地、部队、军工企业等单位合作承担或委托开展的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企事业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秉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落实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纵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横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与科技发展研究院合署办公,下设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办”)和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代表学校管理全部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军工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及资料归档等工作。质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军工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维护,以及军工项目质量监管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保密办”)负责检查、监督国防项目保密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国防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定与国防科研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和维护等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负责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初步审核工作;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协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为保证军工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管理规范有序,学院应有负责人主管军工科研工作,负责组织军工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结题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立项论证报告,提交任务书(合同)、开题报告;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年度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按时上报军工办归档。 第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制。按照国家各类国防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经费,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研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全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军工办负责发布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申请通知、项目指南或其他信息。需保密或限额申报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由军工办直接通知相关人员申报。 同一项目有多人申报,且有申请限项要求,如申请人隶属同一学院,则由所在学院负责推荐;申请人隶属不同学院者,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第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申请前,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项目指南等文件,按项目申报要求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按时上报军工办。军工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后上报项目发布部门。 第十条 校保密办和人事处负责审核确认拟承担涉密项目申报人员的保密资格和保密条件。项目申报参与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任何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横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与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商谈的合作意向,签订项目合同书,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合作申报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保密要求等。 第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三峡大学签订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合同,并加盖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需要投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投标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质管办办理资质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批准后,项目组应及时填写项目任务书(合同)以及合同审批表,办理立项手续。合同审批表与项目合同原件由军工办备案和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项目入账手续。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立项后,校保密办会同人事处、质管办对参与项目研究的主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密教育、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校保密办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其他参与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或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全程过程督查。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军工办、所在学院通报研究进展,按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应认真审查项目报送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实施后,项目组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任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详述变更理由,并对已完成的内容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军工办,经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正式同意后方可变更。军工办负责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抽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其管理过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先组织内部专家验收,再向军工办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按照军工保密规定,经所在学院、校保密办和军工办审核通过后,报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申请验收。 项目不能按时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按任务(合同)签订单位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同)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验收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校内结题手续,提交结题报告,报军工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结题完成后,项目组在撤离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前,必须完成如下工作: (一) 将用于研发的计算机内所有文档资料拷贝、刻录、归档; (二) 将计算机硬盘上的保密资料删除,必要时实行低级格式化; (三) 将项目组全部秘密材料清理归档保留; (四) 将不需要保留的其他材料经反复核实后销毁; (五) 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执行脱密期管理。 以上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军工办审核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完成后,自验收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完整资料存入学校涉密档案室,军工办协助完成归档管理。根据项目要求,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项目论证报告; (二) 项目任务书; (三) 工作总结报告; (四) 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 技术报告; (六) 计算机软件及文档; (七) 项目验收报告与验收结论; (八) 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质原件和对应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文件材料归档流程: (一)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整理 1.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积累本项目形成的科研文件资料。 2.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纸质优良、图纸幅面大小要按国家统一格式,图纸签字手续完备。 3.根据本项目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以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查考利用为原则,并考虑科研文件材料的内容、价值、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实际情况,将科研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视其材料多少,按照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组卷。 4.一个项目文件材料较少时,应按文字材料在前、蓝图在后的方法进行组卷,底图单独存放。 (二)案卷的编目 1.编写案卷页号。对组好卷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逐页编号,每卷页号从1开始,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印刷符号的,每面均为一页。页号位置标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以件为单位的应在右上角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号的戳记,并逐项填写。图纸按类别依次排列,并统一编排流水顺序号。 2.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应放在卷首,备考表放在卷末。 3.编制案卷封面。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揭示卷内科研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填写案卷内科研文件材料的起止日期及保管期限和密级。 (三)归档验收 整理立卷的科研档案经军工办检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备查。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如成果需军转民或推广使用,须经军工办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横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合同有专门约定者,按合同执行;无约定者,其成果所有权归合同签订双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奖申报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号令)执行。纵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委托,由军工办负责按照规定向上申报;横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由军工办会同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联合申报。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特别许可的,军工办单独按照程序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一般不允许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确实需要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者,必须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填写学术论文保密审批表,经过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军工办、校保密办等部门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投稿发表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三峡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对利用纵向军工项目经费购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流程和管理,按三峡大学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审计处和军工办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和审计。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学校保密管理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过程落实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中的所有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涉密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相关材料报军工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进驻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前,参与项目的全部人员必须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经校保密办审批后签订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确定1名项目保密员和质量管理员,负责项目组日常的保密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在校保密办、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参研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频繁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需报校保密办、军工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保密等级,以任务书(合同)签订单位标明或约定的等级为准。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定密程序为:定密承办人(项目成员)提出初拟密级申请,定密审核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密级,科研定密责任人审批密级。 第三十八条 所有涉密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必须在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内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后3个月内,撤离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项目负责人填写撤离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情况表,由军工办会同校保密办负责核实验收。 第三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本成册的计划书、研究报告和使用手册等,要按照项目的密级进行登记管理。临时产生的非成本成册材料,作为零页密件进行管理。但重要的图表、图纸和实验数据等必须合订成本成册,不得作为零页密件。 第四十条 涉密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必须在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和设备上进行研究,其实验数据、结果、结论等必须存放在涉密存储设备中,并不得带出保密要害部位科研场所。 第四十一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组织召开的技术交流会、研讨会要符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在项目参与人员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交流范围。确需扩大交流研讨人员范围的,应当报军工办和校保密办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工作场所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或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等,项目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军工办、校保密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保密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保密政策和保密规定,加强经常性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因失密、泄密造成损失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失密、泄密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担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应当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确保质量。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以次充好。因上述行为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与科技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科〔2023〕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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