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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青年教师校聘教授、副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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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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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青年教师 校聘教授、副教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青年教师校聘教授、副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青年教师校聘教授、副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 2015年4月24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 三峡大学青年教师校聘教授、副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学科梯队建设力度,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杰出青年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坚持学科导向、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引进和培养的博士,达到教授、副教授水平的人员可以申报校聘教授和副教授,同时其岗位类别必须是教学科研并重型或科研为主型。 第三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学校,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在一线教学科研岗位工作。 2.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 3.具有博士学位。 4.申请校聘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请校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近3年年度考核及业绩考核均须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新进人员除外),近3年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第四条 申报校聘教授其业绩须为近3年取得并达到以下条件: 申报人员业绩与科研成果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所规定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或科研为主型要求的相应业绩与科研成果要求且具备以下标志性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1.理、工、医学科需获批主持A级科研项目(不含青年基金、主任基金、后期资助、专项、国家各类支撑计划项目子课题)1项;人文社科学科需获批主持A级科研项目1项或B1/B2级科研项目2项。 2.第一作者发表T级学术论文1篇;或理科、医学学科A级论文3篇,工科、人文社科学科A级论文2篇;或理科、医学学科B级及以上论文6篇,工科、人文社科学科B级及以上论文4篇。 3.独著、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版A级学术著作2部。 4.学术成果获A级奖1项(排名前5);或B1/B2级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第五条 申报校聘副教授其业绩须为近3年取得并达到以下条件: 申报人员业绩与科研成果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所规定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或科研为主型要求的相应业绩与科研成果要求且具备以下标志性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1.理、工、医学科需获批主持A级科研项目1项,或B级科研项目2项;人文社科学科需获批主持B级科研项目1项。 2.理科、医学学科第一作者发表B级及以上学术论文4篇;工科、人文社科学科第一作者发表B级及以上学术论文3篇。 3.独著、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版A级学术著作1部。 4.学术成果获B级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2);或C1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1)。 第六条 科研业绩成果分类按照《三峡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三峡大学术〔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进校时间满2年的申报人员其业绩成果完成单位须为三峡大学。 第七条 聘用程序 符合校聘教授、副教授聘用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聘用: 1.个人书面申请,提交科研业绩成果; 2.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推荐; 3.人事处汇总审核资格;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指标; 4.同行专家评议。由不少于5人的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5.公示; 6.校长签发聘书; 7.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学科建设急需,业绩成果突出的人才可以由校长直接确定聘为校聘教授、副教授。 第九条 校聘教授聘期最长为4年,校聘副教授聘期最长为2年。若在校聘期内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取得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校聘职务自行中止;若聘期满,申请人仍未取得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校聘职务终止。 第十条 在校聘期内,受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享受教授四级岗位或副教授七级岗位校内可分配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履行教授四级或副教授七级岗位职责,若在受聘期内年度考核和业绩考核未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学校可直接解除其校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二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的年度考核由学院按照《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考核;聘期考核由学校和学院共同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 校聘教授、副教授聘期满没有正常晋升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再次申报校聘教授、副教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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