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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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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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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博士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 2015年1月9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鄂博管发〔200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级学科组织。流动站的申报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进行,一般每2年1次。获批设立流动站的学院(学科),应加强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博士后的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及设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及流动站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校博管会下设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相关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的选拔、科研指导、考核及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收及进站 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 (一)凡被批准设站的一级学科(含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向学校申请招收博士后。设站学科可与企业工作站或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 (二)目前尚未设站的博士点学科,如具备科研和培养条件,可与相关设站学科联合招收博士后。 (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非设站学科,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一)计划内博士后。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我校流动站计划内指标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为支持湖北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由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达指标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为省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的日常经费由政府提供,并且不占计划指标。 (三)自筹经费博士后。确因流动站需要,在国家和省资助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四)企业、基地资助博士后。为承担和完成企业、基地的重大研究项目,与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指经学校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依托我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基地博士后不占招收计划指标,经费由企业、基地承担。 第七条 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学校鼓励流动站招收校外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鼓励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及外籍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具有在研项目及充足研究经费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也可参与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进站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后申请表》,按《三峡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中所需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设站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考核、考试、面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拟招收人员经校博管会审核合格后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校博管办参与流动站面试答辩工作。 外籍人员申请进站应提前3个月将有关材料报校博管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进站。 第十条 录取工作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及未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均由校博管办通知其本人。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如超过规定日期15天仍未进站的,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站,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书面向流动站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报校博管会审批。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不宜进站疾病者,退回原单位。体检合格者,凭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办理入站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协议书由校博管办、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身份 博士后进站后,属我校流动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流动站所在学院按专职科研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学校对在站博士后发放医疗证、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流转到下一个站工作,在学校不同流动站的总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十二条 进站培养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一式4份,由所在流动站、合作导师、校博管办及其本人各执1份。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组长,指导小组由3—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博士后所在学院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做好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其科研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与使用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2次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机会,申请者须于每年3月l0日或9月10日前向校博管会提出申请,校博管会核实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博基〔199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短期出国(出境)交流和合作研究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三峡大学在站博士后出国(出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手续由在职单位办理。出国(出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年,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和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工作的意见》(鄂博管办〔2004〕8号),学校另行发文。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十六条 出站考核 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对考核不合格或逾期3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退站处理。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要求与程序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择业出站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工作及现役军人等预先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就业实行自主择业。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找到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省人才中心代管。博士后出站手续按《三峡大学博士后出站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前出站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在规定的出站时间前2个月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后方可出站。 第十九条 延期出站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应在期满3个月前由合作导师提出,经流动站、学院同意后报校博管会审批方可延期。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博士后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或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15天或1年内累计离岗30天以上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工作懈怠,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明显改变的; (八)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不颁发《博士后证书》,由其本人自行落实工作单位,校博管办按规定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应转至省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科研成果均应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若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设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与博士后签订专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资及津贴 (—)统招进站的博士后,工资待遇按《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文件精神执行;岗位津贴按副教授职称标准享受;业绩津贴按实际招收人数由学校向设站学院拨付编制费,由设站学院负责分配。 (二)非本校在职职工脱产来校作博士后,若不转档案且原单位人事部门不同意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其工资、津补贴在原单位享受。学校可酌情提供校内津贴,校内津贴按其完成《三峡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工作量核发。 (三)外籍博士后的工资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满24个月后不再享受;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工资和福利等经费开支由合作导师解决,不再由学校开支。 第二十三条 福利和社会保障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统招进站的博士后,享受学校规定的与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非统招进站的非本校在职职工进站做博士后,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安置。 (一)博士后进站时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只凭介绍信)和《三峡大学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办理宜昌暂住户口手续。 (二)统招博士后除享受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的生活补贴外,学校另提供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自筹经费博士后生活补贴按统招博士后标准发放,此项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由校博管办造表发放至博士后个人账户。 (三)学校不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安置。随调到校的博士后配偶,由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的,不发放生活补贴,未安排工作的每月按宜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此项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由校博管办造表发放至博士后个人账户。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五)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出。 (六)外籍或境外博士后的配偶、子女安排问题,按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排 学校配备博士后公寓供在站博士后居住,博士后公寓由校博管办负责分配和调剂。学校向统招博士后发放住房补贴1000元/月。博士后按学校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使用,退站或出站时必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博士后出站当年可申请在我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托培养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函),不占所在学院的职数。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评审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博士后经费的来源为国家拨款、学校拨款、学院和导师自筹、企业出资、项目出资等。学校也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助。 (二)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博士后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支出。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 (一)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统招博士后和外单位脱产进站的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可享受3万元的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学校面向自筹经费博士后设立3万元科研基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三峡大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由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直接发放。 (三)学校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支流动站建设、博士后公寓有关设施配置等。 (四)企业招收博士后经费:经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三方协商,由企业支付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和管理、指导费。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作博士后的工资、福利等。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作博士后工作管理费,由校博管办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流动站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一)设有流动站的学科在引留博士补充师资时,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安排进入流动站进行培养考察,出站考核后再确定是否录用,未能录用者,一律自主择业。 (二)设有流动站的学科在补充师资时,应优先招录优秀出站博士后。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遇特殊情况,由校博管办及时向校博管会报告,由校博管会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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