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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索 引 号  rsc-15_C/2015-1014001  发布机构  人事处  公开日期  2015-10-14
 文  号  三峡大人〔2015〕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领军人才 培养 管理办法
 著录日期  2015-10-14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人〔20151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领军人才

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三峡大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517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7日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营造创新能力卓越的领军人才成长氛围,造就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国内领先水平的拔尖人才队伍,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为地方和行业科技创新及相关学科和技术领域在全国实现领先地位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高端人才引领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人选分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其中第一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第二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主要为863973首席专家或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力争用8-10年的时间培育出2-4名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4-6名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条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从2015年起,每2年遴选1次,每次遴选第一层次人选2-3名、第二层次人选3-5名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拔尖人才作为培养对象,4年为一个培育周期。

第二章  培养人选和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培养人选为全职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博士学位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第一层次人选年龄在56周岁以下,第二层次人选年龄在43周岁以下;

4.成果条件:申报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对象的应获得国家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以上的科技奖励,或获得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荣誉,或担任过国家973863计划首席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

申报第二层次人选培养对象的,应获得过国家二等奖(排名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位),省部级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以上的科技奖励,或担任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或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者优先。

第五条  培养对象所在学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所在学科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地位;

2.具有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3.培育对象配备有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团队。

第三章  推荐和选拔

第六条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填写《三峡大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申报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审核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人事处会同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进行初审后,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通过专业评审、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科研潜力等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入选“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名单。

3.拟培养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

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引进相关重点学科的优秀顶尖人才作为我校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对于极有潜力的人选,可不拘泥遴选周期等条件限制,参照本选拔程序,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殊办法进行确定。

第四章  培育和支持

第七条  学校积极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1.建立学术联系制度,学校聘请相关学科院士或其它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对“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进行带培。

2.建立领导联系制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负责联系“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加强对培养人选的跟踪服务和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培养人选在科研、工作和生活中的需求,共同为其创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工作环境和事业平台。

3.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及其所在学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提供适当配套经费与科研平台,配备工作团队或助手。团队成员的遴选和引进经由培养人选提议后优先安排进入或引进。

4.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到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国内知名高校进行培训交流,必要时选送人选到国外进行尖端业务培训或做访问学者;组织人选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研修,不断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5.培养期内给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每年不超过6个月的学术假期,鼓励和支持人选参加国际重大学术会议和国内重大学术会议;围绕培养人选研究的重点,不定期在举办相关学科的学术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与培养人选交流并指导。

第八条  学校向每名“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一次性提供专项人才培养资金,用于支持人选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其中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50万,第二层次培养人选100万。资金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确定为培养人选后,培养人选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并保证全职在校工作5年以上。

培养人选围绕培养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由所属学科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中期考核和培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培养期考核优秀且培养人选符合相应层次年龄等要求的,直接进入下一轮培养;考核合格的,可申报下一轮培养;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培养,不再纳入下一轮申报培养范围。

第十条  培养人选在培养期间调出学校的,要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报告,批准调离的,终止培养。剩余的培养资金退回;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终止培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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