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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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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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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6月2日
附件: 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促进学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能力的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形式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以教师脱产深入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技术)业务管理岗位工作或从事生产、业务指导、技术攻关工作为主,培养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为1年。 (一)组织教师走出校门,了解水利电力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社会”活动,把科技成果应用到水利电力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践中。 (二)安排教师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本科生实习基地、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 (三)其他与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相关的形式。 二、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科研机构)年初制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原则。 (三)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知识产权等利益关系。 三、资助与待遇 (一)教师脱产培养期间,每月可报销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并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计发在途差旅补助,按30元/天标准发放培养期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教师在职参加实践能力培养参照脱产培养执行,每月可报销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并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计发在途差旅补助,不再报销或发放其他费用。 (二)教师脱产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 湖北省博士服务团教师的奖励性绩效按全职在岗机关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四、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将学院(科研机构)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与考核体系,作为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二)各学院与参加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签定协议,明确培训要求、权利义务和考核办法。 (三)教师在对方单位工作期间,应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期间的社会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考核最低标准。 (五)教师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结束后1周内,须携带专业调研报告(技术总结)和成果、对方单位形成书面考核鉴定材料等到所在单位报到。 (六)学院(科研机构)应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脱产培养教师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培养结束后按科技服务、基地建设及培养协议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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