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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职工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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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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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职工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职工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职工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三峡大学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三峡大学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借调工作,依照控制借调人数、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借调管理、规范借调待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工作是指因工作需要我校教职工暂时借用到其他单位(原则上为国家部委、省直主管部门)履行指定的岗位工作。 第三条 借调人员条件 1.借调人员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其中入职培训期内的新教师、博士培养期内的教师原则上不允许借调派出)。 2.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从事借调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 第四条 借调工作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借调工作为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借调人员应在借调结束前2周提交书面申请(附借调单位函件),办理延期借调手续。 第五条 借调工作程序 1.选派单位拟定借调人员名单,提交《借调登记表》和校外单位《借调函》,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2.人事处签署借调意见(如借调人员为处、科级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审批)、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借调人员携带人事处出具的《同意借调函》赴借调单位工作; 4.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凭借调单位出具的借调鉴定材料返校工作; 5.借调人员携带《借调函》、鉴定意见等材料报销借调工作费用;借调经费原则上从派出单位的部门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2.选派单位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上岗,并不再分派其本单位工作任务; 3.借调单位负责借调人员的借调日常管理和借调期满后的借调鉴定;选派单位定期联系借调人员、了解其思想状态与工作表现、负责其党团组织工作; 4.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借调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认真完成借调工作任务; 5.借调期满的、借调期虽未满但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不需要)继续借调的,借调人员应及时办理返校工作手续; 6.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学校年度考核同步,派出单位根据借调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在借调单位的工作表现(综合鉴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 借调人员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按在岗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每月可报销1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不计差旅补助;住宿费按北京市4000元/月、其他城市2500元/月以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50元/天标准执行。借调单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按差额给予补助,高于学校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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