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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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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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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 《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4月10日
附件: 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坚持总量控制与清理规范相结合。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绩效工资总量,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两级预算,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预算,向教学科研人员倾斜,调动学院积极性,明确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又要体现发挥个人特长和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学校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学校各类人员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体现突出重点,稳定队伍,确保学校目标完成和事业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特聘和学校特聘教授等特殊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实行协议工资,按协议执行。 三、工资构成、范围及规定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按国家政策核定,按月发放。 (二)可分配绩效工资 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社会服务业绩、管理业绩及专项工作业绩等组成,主要考虑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体现差异。 (三)保留津贴补贴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月发放。 1.保留性津贴 (1)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补贴每人每月56元。 (2)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20元。 2.改革性补贴 (1)住房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计算; (2)交通补贴:每月220元。 (3)物业管理补贴:省级320元,厅级(正高)280元,处级(副高)240元,科级(中级)及以下200元;高级技师及技师220元,高级工及以下160元。 (4)住房公积金: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奖励性补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报酬及临时性科研报酬 指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 四、可分配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我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占学校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比重为40%。今后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各类群体收入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调整我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系数、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进行核定。其中:岗位系数按鄂人社发〔2012〕26号文规定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见附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N1由学校每年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核定的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我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由学校统一核定。学院(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发放办法;机关及部分直属机构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随档案工资按月发放。原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包括的生活性绩效工资、岗位性绩效工资取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基础性绩效工资=N1元×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学校可分配绩效工资的比重为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分为两部分,一是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比重不高于20%;二是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统一核定,其中学校机关人员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5%确定。 1.校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校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奖励性绩效Ⅰ、奖励性绩效Ⅱ两部分,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奖励性绩效Ⅰ主要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及责任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Ⅱ主要指管理绩效。管理绩效由学校核定各部门年度总额。各部门根据人员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自行制定发放办法,发放办法须经各部门办公会(或处务会)研究决定。 2.学院(二级预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二级预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各单位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业绩情况由学校统一核定。 各学院(二级预算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单位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须提交本单位教代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即党政正职)的可分配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各单位人员平均可分配绩效工资水平的2--3倍以内。 3.独立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独立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工作业绩情况由学校统一核定。 独立核算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单位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须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目标考核兑现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校原绩效工资改革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表
附: 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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