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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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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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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 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13年6月6日
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营造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完善青年人才成长通道,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拔尖人才,积极为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储备后备人选,增强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在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中遴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支持他们围绕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和国际前沿科学与技术进行创新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争取获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或专家人选。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培育层次和目标: 第一层次,用5-8年左右时间重点培育10名左右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且形成了研究团队,在该方向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本学科研究方向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成为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选、楚才攀登计划人选、荆楚社科名家等学科领军人才的后备人选。 第二层次,用5-8年左右时间重点培育90名左右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已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成果,成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第二层次等的后备人选。 第四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严格条件,择优支持。对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人选,实行培育周期合同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在学校在册教师中选拔,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六条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一层次人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在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申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女性可适当放宽2年。 2.应具有省管专家(人才)称号,或为省科技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青年科技奖,或入选校“151”三峡学者等。 3. 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术团队基础,并且在该方向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主持过2项以上国家级或国际合作研究课题,且有在研的国家级或国际合作研究课题(国外引进人才此条件可适当放宽),近5年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进一步加大全职引进青年拔尖人才力度,全职引进且符合条件1要求的湖北省“百人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人选,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进入本培育计划。 第二层次人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申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适当放宽2年。 2.应具有省管专家(人才)称号或入选校“151“人才学术带头人及以上(限本届),或为省科技三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青年科技奖等。 3.近3年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成果,主持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符合条件1要求的湖北省“楚天学子”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进入本培育计划。 第一、二层次人选的具体选拔条件及科研业绩要求,另行制定,并在选拔工作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人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题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属于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研究,以及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所进行的创新性研究。 2.在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支持年限内完成的阶段目标应是创新性突出、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目标。 第八条 选拔程序、要求: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以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1.个人根据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 《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须对应培育目标明确在资助期内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且有2名及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申报第一层次人选需2名及以上校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2. 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审查,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推荐上报到学校。 3. 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公示。 4. 学校评审,遴选出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候选人。 5. 候选人名单公示。 6. 学校审定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 7. 学校发文。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积极为“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并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建立导师制度。为培养人选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其快速成长。对于第一层次人选,自然科学领域人选导师应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导师应为“985”高校资深教授或“荆楚社科名家”。对于第二层次人选,导师应是二级及以上教授。 (二)支持团队建设。学校及所在单位支持培养人选建设好创新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可配备研究助手,经费可从团队经费中开支。 (三)搭建政策平台。学校和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为培养人选发展积极搭建政策平台。优先推荐培养人选申报国家、省部级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优先推荐培养人选申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和支持培养人选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支持培养人选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优先推荐培养人选晋升高级职务,为培养人选职评设立“绿色通道”和特殊评审。 (四)给予学术假期。根据培养人选岗位和任务需求,给予培养人选每年2-3个月的学术假期,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年度考核时视同全职在岗工作。 (五)海外培育。学校积极支持培养人选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并支持培养人选到国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进行研修,积极帮助培养人选搭建与国内外高级专家交流平台,不断拓宽培养人选的国际视野,培养战略思维,全面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培育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拔尖人才培育基金”,在培育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学校给予30-50万元的经费资助,并给与所在团队20-50万元平台建设资助;第二层次人选学校给予10-20万元的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围绕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和国际前沿科学与技术进行创新研究、团队建设、导师津贴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经费资助期限为3年。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三峡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获批人选所在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应支持并督促其认真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的选拔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费资助与管理由科学技术处和和重点学科办公室负责,培养期结束后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重点学科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组织考核。 培育计划人选所在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落实培养工作。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主体作用,切实落实培养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在培育期内以聘期考核为主,单独考核。每年3月学校组织考核,对培育计划人选进入培育期后所开展的工作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进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育计划人选,学校将与人选和所在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约谈,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培养措施。 培养期届满,学校组织届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三峡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中的工作职责及培养期目标任务。对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培育计划人选,暂不允许申报其他项目,并限期对未完成培养期目标任务的原因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未按培育计划要求开展工作的,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考核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在资助期内研究成绩突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青年拔尖人才,学校将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部级各类专家称号。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工作,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学校将及时中止或撤销资助。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由所在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签署意见后,一式3份报送人事处。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拔尖人才培育奖励基金,对成功获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或省部级、国家级人才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人选给予奖励,在目标考核中给予所在学院(省协同创新中心)加分奖励。 对于未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成功获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或省部级、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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