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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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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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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职工 转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三峡大学第五届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实施办法(试行)
三峡大学 2015年6月27日 - 1 -
附件: 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充分发挥岗位设置与聘用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各支队伍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岗位流动、优化与转岗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岗包括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和不同单位相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指教学科研、思政、实验技术、其他专业技术、专职管理和工勤技能6类岗位之间的变动。 第二条 转岗须坚持人尽其才的原则,拟接收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编制和岗位空缺,且拟转岗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条件。 第三条 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鼓励符合相应教学科研岗位条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转到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引导不适宜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转到实验技术(工勤)等岗位工作;非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到管理岗位工作;岗位服务期未满者原则上不得转岗。 第四条 转到科技学院或学校附属机构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学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纳入转岗范围。 1. 经单位考核,学校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认定,现有工作水平、能力不适宜现岗位工作者。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2. 教学科研人员中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而未晋升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不在此范围; 3.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4. 因师德师风、政治立场、道德问题等原因不适合在教学工作一线工作者; 5. 在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落聘或未聘者; 6. 其他相关规定必须转岗者。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2款情况者,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纳入转岗范围。 1. 近3年荣获三峡大学优秀教学奖、师德标兵、学生心目中的好老师等荣誉称号者; 2. 近3年在教学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者; 3. 连续3年学生评教学院排名前20%者; 4. 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其所在专业属师资紧缺专业且连续3年学生评教学院排名前40%者; 5. 近3年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学士论文者; 6. 近3年指导学生获得A/B类学术科技竞赛省级及以上奖项者;或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获得“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级铜奖及以上奖项者。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相应条款规定应转岗者,由学校根据个人专长结合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转岗,其中自愿同意转岗者优先满足其岗位意愿。转岗工作由学校、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相应条款规定应转岗而不同意转岗者,其中属于校内正式职工的进入待岗期,待岗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1年仍不能聘用到合适岗位者,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合同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由原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九条 经待岗人员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允许其到国内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1年,如学习、培训内容属于学校规划培训范围,培训费(学费)学校承担60%,个人承担40%;如学习、培训内容不属于学校规划培训范围,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条 不属于第五条相应条款规定者,经过自我预期评价,认为在其他岗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自愿申请转到其他岗位者也可纳入转岗范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个人填写《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审批表》(见附件); 2. 转出、转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3. 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4. 学校审批同意; 5. 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 第十一条 转岗采取定期转岗和临时转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学校每2年进行1次,同时也可与岗位设置与聘用结合起来;临时转岗根据情况适时进行。 第十二条 相关待遇 1. 转岗人员从办理完转岗手续的下月起即按新岗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2.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按照其档案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同时不再享受校内其他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变动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校内职工转岗流动、退出机制是优化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激励约束作用,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本单位人员情况,合理配置本单位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审批表 附件 三峡大学职工转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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