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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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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af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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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使其产出高水平成果,推动学校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综合实力提升,特设立人才专项经费。为规范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财〔2008〕26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专项经费支出类别 1.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出“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及建设的各类直接费用。 2.领军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3.教学名师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出“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及其团队开展教学、教研、科研等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4.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主要用于支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校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5.高层次人才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所在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各类直接费用。 第四条 人才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出版费、文献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和成果申报评审费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业务调研、科学考察和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3.实验材料费: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易耗品,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应符合项目预算规定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后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5.实验室改造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造所开支的费用。 6.会议费:指在科学研究中为开展学术交流、讨论、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等举办的小规模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费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测试分析费:项目研究中发生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和数据采集费等。 8.能源动力费:项目研究中发生的能源动力费、场地租用费、设备占用费等。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团队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10.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中的专家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及团队成员。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和标准可参照学校《关于专家费用开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的通知》(三峡大财〔2012〕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才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人事处公布个人受资助标准,经费负责人按照个人受资助标准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备案后使用。 经费支出由受资助个人按财务相关规定审批,超过1万元的需经学院院长签批,一次性超过5万元的需人事处分管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 除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基金、领军人才培养基金、教学名师培育基金外,其他人才专项经费支出类别不得开支专家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自然科学学科的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造费、测试分析费、能源动力费总额不低于资助经费的50%。 第七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期按相应协议执行。 第八条 每年年初人事处按比例将经费划拨到经费负责人。执行期为3年的按资助总额的40%、30%、30%分年度划拨(资助总额3万及以下的一次性划拨),执行期为4年的按资助总额的30%、30%、20%、20%分年度划拨,执行期为5年的按资助总额的30%、20%、20%、20%、10%分年度划拨。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不同受资助人的各类人才专项经费打通使用,鼓励以团队形式进行学科平台建设,鼓励购买大型公用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经费划拨年度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按上述规定,对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进行管理,超过使用范围的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人才专项经费的正常实施,及时制止经费的不合理使用,学校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审批、划拨和冻结有关经费。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经费受资助人应按相应协议要求,认真完成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经费负责人在执行期满前1个月提出期满考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和高层次人才学科建设配套经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基金、领军人才培养基金、教学名师培育基金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期满考核结束后,经费负责人应按财务规定在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销户手续,未用完的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定,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使用,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期满考核标准按相应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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